|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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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博聪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澳帕曼织带(昆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市博聪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澳帕曼织带(昆山)有限公司货款193550.44元及利息损失(以193550.4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