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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
林州电业万源企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腾清并返还租赁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的林州市电业局东方苑小区1号、2号、3号门面房;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向原告安阳优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分公司支付超期占用租赁费用1216元及后续租赁费(自2020年7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腾清之日止按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0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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