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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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鎏畅交通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千斤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 类型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鎏畅交通代理有限公司车辆配件损失费、维修费和辅料费共18599.19元、司法鉴定费843.97元、施救费600元,合计20043.16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鎏畅交通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