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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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混凝土款354,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4,640.00元为基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