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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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众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代偿款2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