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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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CBD项IV号地块职工市场合作建房合同书》及《防城港市中央商务区CBD项目职工市场合作建设车位合同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购房款、车位款共计8983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898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9834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764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7647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4221.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41.16元,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34.12元,被告***负担1646.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43.03元,减半收取计621.5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464.77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