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吉药网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化吉药网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百分之十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通化吉药网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上述款项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计算百分之十)。 三、上述第一项的利息及第二项相加,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元,由被告通化吉药网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通化吉药网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