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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1万元; 二、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扣除已还利息205万元); 三、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2.5万元; 四、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1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金联云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291元(已交纳),由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被告毕节市力帆骏马振兴车辆有限公司、被告大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158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