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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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创信经贸有限公司 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长志泵业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创信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长志泵业有限公司、陈红立、徐传来、左长志、陈吉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9179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熊海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