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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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鸿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宇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汉中市南郑区鸿杰实业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坝溪村碎石加工生产销售合作协议》; 二、绵阳市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汉中市南郑区鸿杰实业有限公司场地、住、住房和办公室/ 三、绵阳市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汉中市南郑区鸿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欠款48992元; 四、驳回汉中市南郑区鸿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10元、保全申请费2300元,共计11110元,由被告绵阳市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由原告汉中市南郑区鸿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预交诉讼费不予退还,在执行中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