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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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 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借款本金4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①截止2019年10月7日尚欠利息2,211,733.33元;②罚息:即以4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即以尚欠利息2,211,73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笔借款利息为①+②+③之和]。 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在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1项中本金2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①截止2019年10月7日尚欠利息1,213,940元;②罚息:即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即以尚欠利息1,213,94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笔借款利息为①+②+③之和]给付义务时,有权以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海字房权证海字第××、00××**×09号、00××11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13第6589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在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1项中本金18,800,000元及相应利息[①截止2019年10月7日尚欠利息997,793.33元;②罚息:即以18,8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即以尚欠利息997,79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笔借款利息为①+②+③之和]给付义务时,有权以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海字房权证海字第××、00×**×01、00××02、00××03、00××04、00××06、00××89)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有权在哈尔滨银行绥化海伦支行就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向其所借55,000,000元借款本息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国用2014第51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就土地价款余额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在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1项中本金2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①截止2019年10月7日尚欠利息1,213,940元;②罚息:即以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即以尚欠利息1,213,94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笔借款利息为①+②+③之和]给付义务时,有权以***持有的8,763,000元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股权、***持有的5,842,000元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1项的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41,8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1项中本金18,800,000元及相应利息[①截止2019年10月7日尚欠利息997,793.33元;②罚息:即以18,8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③复利:即以尚欠利息997,793.3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8.4825%(5.655%×150%)为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笔借款利息为①+②+③之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858元,由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海伦市杨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17,773元,其余144,085元由黑龙江浩源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