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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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6元,原告***负担5506元,被告三门峡昆山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