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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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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14民初8221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海丰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0114民初8221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文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泽钢,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旭梅,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刘伟忠。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兰,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玻璃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乾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柒泉乾阳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在本院泰兴人民法庭对本、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海丰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泽钢、严旭梅,被告(反诉原告)柒泉乾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兰、周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丰玻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海丰玻璃公司与柒泉乾阳公司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2.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拖欠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租金91908元及违约金61272元;3.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拖欠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服务费59740.2元及违约金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柒泉乾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9日,海丰玻璃公司与柒泉乾阳公司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柒泉乾阳公司应于每个月的5号前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当月租金、服务费用和上一个月的电费费用等。逾期未付则按当年租赁费用1%每日的标准向海丰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签署后,海丰玻璃公司按约将案涉租赁厂房交付给了柒泉乾阳公司使用,但柒泉乾阳公司却未按时支付租金及服务费用,截止2019年8月14日,柒泉乾阳公司已实际发生尚欠租金91908元、服务费用59740.2元,经海丰玻璃公司多次催促,柒泉乾阳公司推诿拖欠至今。柒泉乾阳公司辩称,请求驳回海丰玻璃公司的诉讼请求。案涉租赁合同因海丰玻璃公司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海丰玻璃公司从2019年4月20日开始限制柒泉乾阳公司使用案涉厂房,同时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求柒泉乾阳公司在2019年8月底之前必须搬离案涉厂房,柒泉乾阳公司多次要求海丰玻璃公司出面解决,海丰玻璃公司均不予解决。柒泉乾阳公司无奈之下只得从2019年5月开始重新寻找厂房,暂存无法进入案涉厂房的货物,直到2019年8月初才搬离完毕,这三个多月时间柒泉乾阳公司未正常使用案涉租赁厂房,且属于合理的搬离期限,有权不予支付三个月的租金;海丰玻璃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均未按合同约定为柒泉乾阳公司提供服务,未保障柒泉乾阳公司对园区公共道路的正常使用,因此,柒泉乾阳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及服务费;因海丰玻璃公司违约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且未保障柒泉乾阳公司对案涉厂房的使用以及未提供相关服务构成违约,其主张柒泉乾阳公司支付两项违约金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违约金也过高;柒泉乾阳公司是在2019年8月8日将案涉租赁厂房交还海丰玻璃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柒泉乾阳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海丰玻璃公司退还柒泉乾阳公司履约保证金5054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为470.2元);2.海丰玻璃公司向柒泉乾阳公司赔偿损失296568元;3.海丰玻璃公司向柒泉乾阳公司支付违约金19913.4元;4.本案诉讼费由海丰玻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9日,海丰玻璃公司与柒泉乾阳公司签署了《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约定海丰玻璃公司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工业区兴能路200号2号车间部分租赁给柒泉乾阳公司作为仓储、库房使用。协议签订后,柒泉乾阳公司一直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时足额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租金及服务费。因案涉租赁厂房位于成都新都工业园区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柒泉乾阳公司才得知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及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海丰玻璃公司无权擅自将案涉租赁厂房出租给柒泉乾阳公司作为仓储、库房使用,否则将被限期搬离园区。得知该情况后,柒泉乾阳公司多次要求海丰玻璃公司处理,海丰玻璃公司不积极解决反而于2019年4月20日限制柒泉乾阳公司进货车辆通行,致使柒泉乾阳公司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案涉租赁厂房。同时,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多次约谈柒泉乾阳公司要求柒泉乾阳公司在2019年8月底之前必须搬离园区。海丰玻璃公司对于柒泉乾阳公司无法使用案涉租赁厂房的情况不仅不予协调处理,反而阻碍柒泉乾阳公司的正常使用,更不明确表示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无奈之下,柒泉乾阳公司只得从2019年5月开始寻找临时库房暂存无法入库货物并重新寻找库房进行搬离,直至2019年8月8日才从海丰玻璃公司的厂房搬离完毕,并把厂房移交给海丰玻璃公司。综上,因海丰玻璃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由此给柒泉乾阳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海丰玻璃公司除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向柒泉乾阳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海丰玻璃公司辩称,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跟客观事实不符。本次合同的解除系因柒泉乾阳公司未按约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租金、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海丰玻璃公司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柒泉乾阳公司搬离案涉租赁厂房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没有按照2018年年底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包括没有在新都区本地注册相应的公司并将税收缴纳关系迁移至新都区,同时也未按照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这是柒泉乾阳公司撤离场地的根本原因,与海丰玻璃公司无关。自始至终合同都没有解除,海丰玻璃公司也没有要求柒泉乾阳公司搬离案涉租赁厂房。柒泉乾阳公司自行向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于2019年8月31日前自行搬离,也没有经过海丰玻璃公司的同意,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2014年12月22日,海丰玻璃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玻璃制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海丰玻璃公司投资建设玻璃制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项目在新都区征用位于新都工业东区的土地净用地约32亩,代征地约8亩用于上述项目建设,使用年限为50年。海丰玻璃公司依法参加项目用地竞买,竞得项目用地后,项目用地必须用于本协议载明的用途,且未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将该宗地或其上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或转让。否则,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有权无条件收回项目用地,解除本协议,并追究海丰玻璃公司的违约责任。2016年9月2日,成都市新都区规划管理局下发城规管[016]第[17]号《建设工程规划批准通知书》,载明: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的车间1、2、发电机房、门卫符合《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该通知书适用于成都市新都区范围内,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已取得用地和方案咨询手续,暂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的建设凭证。2018年5月29日,海丰玻璃公司(甲方)与柒泉乾阳公司(乙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兴能路200号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2号车间部分(以下简称“案涉租赁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厂房面积3063.6平方米。乙方租赁甲方厂房主要从事于仓储、库房。乙方承诺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开发区的整体规划以及新《环境保护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和生产,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甲方现状(包括周边环境、安全、消防等)表示明确,货物的保管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对乙方库房的货物安全不做任何承诺。乙方若因存放货物所需的消防等级与现有消防等级不符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现有的园区外围监控可提供给乙方使用,同时建议乙方在所租用库房内部安装红外报警以及监控设备并配备专门人员值守库房。租赁期限为5年,共60个月,即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为确保本合同条款的全面遵守和履行,乙方需交纳履约保证金50549元整,于租赁期满或终止,乙方迁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及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完备时,甲方凭原开立之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该项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借保证金抵扣租金、水电费、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乙方第一年每月租赁费用为30636元整。甲方保证所租厂房为合法厂房,无纠纷。乙方必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申领相关的证照,并缴纳相关的费用。甲方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协助,不作任何保证乙方能够领取到相关证照的承诺,乙方未领取到相关证照与甲方无关,须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乙方因生产需要对甲方的建筑物在不影响主体结构前提下进行间隔、装饰装修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因装修、改造、添装设备或管理、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房屋、设备、水电通讯等等的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其他受损租赁方的经济损失。拖欠租金达半个月的,乙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当于当年租赁及服务费用总共一个月的违约金。租赁期内,遇国家征用或政府规划、园区管委会行为、拆迁该房屋场地时,甲方以政府要求搬迁完毕之日为准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必须同意无条件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予赔偿、补偿。《服务协议》系《厂房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提供的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及服务,租赁期第一年每月服务费用金额为19913.4元整。乙方在足额支付服务费后,对甲方提供的配套服务设施即具有使用权,包括园区公共道路的使用(仅限正常通行),消防通道除外。上述两份合同均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另外,与柒泉乾阳公司同时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承租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兴能路200号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2号车间部分的还有泸州陶然天潭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柒泉乾阳公司与泸州陶然天潭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均确认:二公司共同租赁厂房,有共同管理行为,与海丰玻璃公司沟通时,二公司也有共同沟通行为,搬离案涉租赁厂房的原因也相同,也是共同搬迁的。泸州陶然天潭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海丰玻璃公司之间的纠纷在本院(2019)川0114民初8238号民事案件中,与本案同时处理。2018年6月15日,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50549元,并取得了相应收据。柒泉乾阳公司一直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按月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房租。海丰玻璃公司也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20日,柒泉乾阳公司的负责人员汪华宁因海丰玻璃公司的门卫不让车辆通行与海丰玻璃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兵进行了交涉,周兵在微信中以照片的方式发出了一份《告知函》,内容为:“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0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的通知’的文件(新都工管委[2018]100号)。该文件对准入行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对入园企业须办理相关手续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工商、税务、安全环保等。贵公司人员于2018年12月29日已签收该文件。本月,区环保局人员到园区工作检查,明确要求你方完善环保备案等手续。我方人员第一时间与你方进行了沟通,希望贵公司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相应手续的企业,或不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管委会将按照相关制度,限期项目退出园区。同时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你方进货车辆,直至你方手续办理完毕或是你方退出园区完毕为止。”该函落款加盖有海丰玻璃公司的公章。柒泉乾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海丰玻璃公司的门口录下门卫不让车辆进入的视频。2019年4月26日、2019年5月5日,柒泉乾阳公司的负责人员汪华宁就进货车辆通行事宜继续与海丰玻璃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兵进行微信交涉。2019年5月10日,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海丰玻璃公司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海丰玻璃公司将2号厂房租赁给了柒泉乾阳公司用于存放白酒,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要求柒泉乾阳公司进行逐项整改。2019年5月16日,泸州陶然天潭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萍继续与海丰玻璃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兵进行微信交涉。周兵在微信中提及:“不能进货,管委会给你们明确过的;2.你们搬离,也是管委会给你们明确过的。这两件事情我给你们说或者不说你们都是知道的。”2019年5月20日,柒泉乾阳公司向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载明:“2019年5月18日,在贵单位的敦促下,我单位前往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办公室就我司搬离事宜进行协商。协商期间,成都海丰玻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一直未露面,且就其违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玻璃制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投资协议书》出租厂房责任不予承认,同时就安全整改协商不予配合。鉴于此,因出租方不履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库房给承租方使用’义务,我单位未能对贵单位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中第1、2、3、4、5、6、7、8项进行对应整改,兹计划于2019年8月31日前搬离。”2019年8月,柒泉乾阳公司搬离海丰玻璃公司的厂房。未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租金、服务费。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柒泉乾阳公司搬离租赁厂房的具体时间。海丰玻璃公司主张,柒泉乾阳公司搬离租赁厂房的时间是2019年8月中旬。而柒泉乾阳公司主张是2019年8月8日,本院认为,柒泉乾阳公司从案涉租赁厂房搬离,应与海丰玻璃公司履行交付手续,由于柒泉乾阳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搬离厂房的时间,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对于海丰玻璃公司主张的搬离时间为2019年8月中旬予以采纳。2.柒泉乾阳公司的进货车辆是否在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被禁止进入案涉租赁厂房。柒泉乾阳公司主张,自2019年4月20日起,海丰玻璃公司不允许柒泉乾阳公司进货车辆进入,但海丰玻璃公司对于该事实并不确认。本院认为,柒泉乾阳公司出示了工作人员在海丰玻璃公司的门口录下门卫不让车辆进入的视频、结合海丰玻璃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兵和柒泉乾阳公司的工作人员汪华宁的微信聊天记录、海丰玻璃公司的工作人员周兵与柒泉乾阳公司的关联公司——泸州陶然天潭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萍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对于柒泉乾阳公司主张的其进货车辆受到限制的事实予以采信。3.柒泉乾阳公司主张因其搬离案涉租赁厂房,产生的损失数额及相应的证据如下:①柒泉乾阳公司重新租赁了青白江怡亚通仓库,为将案涉租赁厂房中储存的货物搬迁至新仓库,由成都众祥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产生转运车费、叉车上车费、搬迁工人工费共计46350元,该公司出示成都众祥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写明细、财务付款确认书、2019年9月10日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②为将案涉租赁厂房中的横梁式货架、隔离墙、门等设备进行拆卸并安装至新仓库,柒泉乾阳公司与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拆装合同,约定由四川旭铭通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拆装,产生拆装费139038元,已支付了118495元,还有余款20543元未支付,该公司出示有拆装合同、银行转款凭证予以证明;③2018年6月柒泉乾阳公司租用了案涉租赁厂房后,委托关联公司——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将柒泉乾阳公司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库房中的酒品搬迁至案涉租赁厂房、并安装空调、挂锁等产生搬迁费用22506元,该公司出示了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库通知单、运费对账表、收条、通用定额发票、收款收据、付款人为余文君的若干电子银行回单等予以证明;④2019年5月、6月、7月、8月,因海丰玻璃公司限制柒泉乾阳公司进货车辆进入案涉租赁厂房,柒泉乾阳公司委托关联公司——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租用临时库房及库房搬迁事宜。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柒泉乾阳公司租用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运力大道跃富物流园三栋一号库房作为日常进出货物临时库房使用,并代柒泉乾阳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月、7月房屋租赁费共计15900元、安装强电人工费2700元,搬库费26890元,该公司出示有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柒泉乾阳公司和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熊太康的收条、付款人邹珊珊对熊太康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泸州市远视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700元安装费的银行电子回单、泸州市远视通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8月27日泸州陶然天潭-成都酒品仓库电商分部安装强电明细表和结算表、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成都纵祥物流有限公司付款26890元的银行电子回单、搬库费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⑤2019年5月,柒泉乾阳公司因案涉租赁厂房无法存入货物,与泸州市乾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协商临时共用该公司租用的泰安库存入无法入库的货物,柒泉乾阳公司承担了增加面积部分的租赁费用,2019年5、6、7月产生仓储费43184元,并出示了泸州市乾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情况说明,泸州市乾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含运输)服务合同》、付款电子回执、2019年5、6、7月泸州乾曜仓库进销存明细表、泸州市跃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柒泉乾阳公司开具的装卸搬运服务、仓储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证明。海丰玻璃公司对上述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市乾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有的证据虽有发票,但没有相应的合同,不排除是另外的费用,与本案无关,且海丰玻璃公司并无过错,损失责任由柒泉乾阳公司自行承担。上述财务凭证中有汪华宁、郭虎的签字,印证泸州陶然天潭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柒泉乾阳公司为同一班人马,系关联公司。鉴于海丰玻璃公司对柒泉乾阳公司所出示证据的关联性提出了异议,本院对于上述损失如何认定,将在后文部分进一步叙述。本院认为,《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柒泉乾阳公司于2019年8月中旬搬离案涉租赁厂房,但并未支付海丰玻璃公司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的租金、服务费,其理由是海丰玻璃公司自2019年4月20日起以“柒泉乾阳公司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为由,限制柒泉乾阳公司进货车辆通行。另外,除上述理由外,柒泉乾阳公司还认为海丰玻璃公司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时对柒泉乾阳公司隐瞒了案涉租赁厂房规划的具体情况、也违反了《玻璃制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投资协议书》中出租厂房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约定,导致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多次约谈柒泉乾阳公司要求其搬离,要求海丰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分析:其一,海丰玻璃公司实施限制进货车辆通行的行为在先,且该行为无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之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或者减少租金的违约责任;其二,海丰玻璃公司限制进货车辆通行的行为显然会影响到案涉租赁厂房作为仓库使用的性能。柒泉乾阳公司拒付租金的行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之规定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其三,并无证据证明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曾直接责令柒泉乾阳公司搬离案涉厂房,该单位只是要求柒泉乾阳公司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柒泉乾阳公司是因不能整改向成都新都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承诺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搬离,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第2条第5项:“乙方若因存放货物所需的消防等级与现有消防等级不符而被相关部门处罚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之约定,柒泉乾阳公司是因消防整改事宜不达标而搬离,所产生的损失本不应由海丰玻璃公司赔偿,但是,《厂房租赁合同》系海丰玻璃公司明确知晓其出租权受政府管理部门约束的情况下签订,海丰玻璃公司未经政府管理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出租案涉厂房,也未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将政府管理因素所涉及的利害关系明确告知承租人柒泉乾阳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判令海丰玻璃公司对于柒泉乾阳公司的搬迁损失承担30%的责任。根据上述分析,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认定:1.鉴于柒泉乾阳公司已于2019年8月中旬搬离案涉厂房,上述合同已事实上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未正式解除上述合同,故本院对于上述合同依法予以解除;2.海丰玻璃公司主张柒泉乾阳公司支付2019年5月15日-2019年8月14日期间全部租金91908元、服务费59740.2元,而柒泉乾阳公司提出了海丰玻璃公司此期间限制进货车辆的抗辩,并向海丰玻璃公司主张赔偿临时存放进货的仓储损失、运输损失等(前文柒泉乾阳公司的损失证据④、证据⑤与此有关)。由于以上证据是源于成都柒泉乾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乾曜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办理临时存货事宜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足以支持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提出赔偿上述损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因海丰玻璃公司限制进货车辆驶入的行为,必然会产生临时存放进货的仓储损失、运输损失,即使上述损失数额不能确定,海丰玻璃公司也无权获得全部足额租金,本院酌情支持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支付此期间租金、服务费的70%,即106153.74元[(月租金30636元+服务费19913.4元)×3月×70%];3.对于海丰玻璃公司向柒泉乾阳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其违约在先,柒泉乾阳公司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故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4.对于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50549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第5条:“(履约保证金)于租赁期满或终止,乙方迁出并交还租赁房屋及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完备时,甲方凭开立之保证金收据无息退还该项履约保证金。”之约定,本院对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5.对于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主张的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内搬离案涉租赁厂房,所产生的搬迁、拆装货架等损失(前文柒泉乾阳公司的损失证据①、证据②与此有关),本院认为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产生了164845元(46350元+118495元)的损失,海丰玻璃公司应当承担49453.5元(164845元×30%);6.对于柒泉乾阳公司向海丰玻璃公司主张的搬迁进入案涉租赁厂房的花费(前文柒泉乾阳公司的损失证据③与此有关),由于这部分花费会带来一定的履行利益,故不能算作柒泉乾阳公司的损失,本院对于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7.对于柒泉乾阳公司主张海丰玻璃公司赔偿因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额之预定,补偿性乃其主要属性,起因仍是海丰玻璃公司限制其进货车辆驶入,对此本院在前文已作出处理,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协议》;二、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2019年8月14日期间租金、服务费106153.74元;三、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退还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549元;四、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搬离案涉租赁厂房的相应损失49453.5元;五、驳回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已减半收取),共计5803元,由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335元,由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468元(本、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自预交,品迭后,应由泸州老窖柒泉乾阳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成都市海丰玻璃有限公司支付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韵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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