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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032号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032号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俊文,系总经理。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钰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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