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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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033号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民初10033号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俊文,系总经理。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玉林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钰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