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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雅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成都昂力达金属有限公司
类型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14执402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昂力达金属有限公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川0114执402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昂力达金属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殷伟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雅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永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成都昂力达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雅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陈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雅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陈永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昂力达金属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永强银行存款6349.13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6299.13元,现被执行人成都市雅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陈永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14民初1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员  孟铭原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旭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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