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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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武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21民初第2636号原告秦永革,男,1968年8月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21民初第2636号原告秦永革,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被告河北武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武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MA07UT7B0B。法定代表人王立华,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永革诉被告河北武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永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依法收取348元,由原告秦永革负担。审 判 长 王天鹏人民陪审员 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李晓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冒 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