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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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津0116执恢1302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九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0)滨塘民初字第1679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津0116执恢1302号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包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