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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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同济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 |
| 类型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财保278号申请人:陈增训,男,1975年8月1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财保278号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安徽康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怀远县同济医院,住***。法定代表人:崔松岭,该医院负责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账号:62×××77)、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51)及被申请人安徽康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账号:12×××80)的存款1000万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账号:62×××77)、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51)及被申请人安徽康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账号:12×××80)的存款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家武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财保278号之一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安徽康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怀远县同济医院,住***。法定代表人:崔松岭,该医院负责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新怀魏路东侧禹都华庭67号楼101室(产权证号:32××77)、怀远县包集镇淮海东段北(产权证号:50××48)两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榴城镇新河路东侧中财世纪花园12号楼2101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30);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同济医院在徽商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2×××57)、中国农业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2×××48)、中国工商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3×××89)的存款1000万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新怀魏路东侧禹都华庭67号楼101室(产权证号:32××77)、怀远县包集镇淮海东段北(产权证号:50××48)两处房屋。查封期间交由***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榴城镇新河路东侧中财世纪花园12号楼2101室房屋一处(产权证号:00××30)。查封期间交由***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三、冻结被申请人怀远县同济医院在徽商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2×××57)、中国农业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2×××48)、中国工商银行怀远支行(账号:13×××89)的存款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宋家武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张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