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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
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
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执保264号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321执保264号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毓,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账号:12×××97)、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12×××53)的存款共计26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26万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上谷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账号:12×××97)、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12×××53)的存款共计26万元。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安徽云祥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顺妹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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