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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4,470.81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借款利息3,914.04元、逾期利息4,381.09元以及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若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蒙F2XX**、车架号为LZWADAGA5HB084861的车辆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7,390.17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至2020年9月29日的借款利息839.10元、逾期利息939.26元以及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