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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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工程垫付款、工程款以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债权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的桩号B2合同段主线起点K129+400-终点K148+300的“漳永高速B2绿化工程”债权,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的“漳永高速公路龙岩境内新桥服务区房建土建及安装工程”债权总额不得超过1150万元); 二、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99元,由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岩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