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施工费二百七十八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二百七十八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一角六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止,及以二百七十八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一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二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