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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施工费二百七十八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二百七十八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一角六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止,及以二百七十八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元一角六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三十二元,由原告***负担一千二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四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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