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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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执保974号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执保974号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法定代表人:胡俊德。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雷连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75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1.开户行为四川天府银行成都簇桥支行,账号:20×××14;2.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鞋都产业园支行,账号:12×××01)。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