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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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 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红旗路支行 |
| 类型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执保990号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0114执保990号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涛。被申请人: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邱开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粤通医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75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红旗路支行,账号:23×××68)。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