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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49877.69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暂计至2019年9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49877.69元,利息、费用为9707.14元,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案《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收费项目》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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