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吉06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波,男,****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王淞,男,****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薄立民,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波与被执行人王淞、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6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淞、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忠波工程款143,047.00元,申请执行费2,046.00元由被执行人王淞、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已给付3万元,剩余113,047.00元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白山市鼎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前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执恢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