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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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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行为;

二、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娱”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娱乐类报纸上刊登声明,就本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就本案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200000元,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240000元,并赔偿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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