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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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人民币8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82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 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