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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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案生效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25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