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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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通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810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8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上诉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7233.7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通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上诉人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通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上诉人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通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由被上诉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75;被上诉人湖北东方天龙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上诉人深圳市圳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圳通钢结构设备有限公司32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