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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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青岛华润联手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青岛华润联手套有限公司的鲁B×××××号车在本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失221240元、车辆施救费500元、三者护栏损失9900元、护栏鉴定费6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华润联手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9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