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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3788.41元,该款支付原告***132071.91元,支付被告南京骏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11716.5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111元,由被告南京骏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支付被告南京骏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扣除,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