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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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林分社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林分社借款本金25977.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按月利息7.5‰计算;以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以借款本金25977.8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 申请费22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费已由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林分社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