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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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同期内利息为45474.76元,2016年1月27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计算至借款付清止,同时对未付利息45474.76元按月利率14‰计收复利);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5万元; 三、驳回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