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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
四川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坐落于宜宾市南溪区食品研发中心(1號广场)5栋1单元12层1号(预告证号:Y201400230,查封金额为102317.07元)住房**,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32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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