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借款本金173592.77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代偿的金额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全部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负担147元,被告***、***、宜宾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