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 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225.73元(7782.16×80%),扣减已垫付的2925.25元,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还应给付原告医疗费3300.4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0225.54元(50281.92×8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5000×80%)、交通费800元(1000×80%);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8887.68元(11109.6×80%)、营养费2160元(2700×80%); 四、鉴定费共计3300元,原告***负担660元,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鉴定费124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津家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