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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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玉曼·阿布力米提、如孜托合提·阿卜杜卡迪尔支付工程款2156760元。 二、被告厦门市宝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厦门市博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70元,由被告洛浦县宝投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4054元,由原告玉曼·阿布力米提、如孜托合提·阿卜杜卡迪尔承担9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