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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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绥兴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5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400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4×××95,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行号:314227100020。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862.50元,原告***负担2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