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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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易普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1808号 原告: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易普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任义。 原告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易普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张云霞 人民陪审员张晓鸽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玥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