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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洞口县为百水泥厂、***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以人民币2911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健威泽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