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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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26051.47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其中第9期以未付租金3968.47元、第10期至第14期以每期未付租金11929元为基数,自每期应付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15期至第36期以全部未付租金26243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218.04元逾期违约金,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