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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4328.1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166.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24元,由被告***负担1411元,原告***负担3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