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庐江县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机动车损害所受损失22551.3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0730.35元,返还被告***18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负担(自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