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三峡制药有限公司 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413865.5元,并以2413865.5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3日(含本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我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含本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200000元,合计30168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30722元,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70961元,被告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