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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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比方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济南比方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600元及合理开支32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星怡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比方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济南比方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