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恒兴船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8月25日止,利息合计1196000元;自2016年8月26日起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江苏恒兴船业有限公司负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江苏恒兴船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负被告***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68元(原告已预交27600元),由被告***、***、江苏恒兴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