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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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泉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款项435203.39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福建省泉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中的431261.97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福建省江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8元,由福建省泉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57元,由福建省泉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