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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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963.63元、利息585.15元(截止到2020年9月22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3963.63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